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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考点(五)

编辑整理:广东成考网 发表时间:2023-12-22 15:4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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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的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联系,与一定的身份关系联系,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

合法有效的遗嘱,标的是遗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是期待权)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平等(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女婿平等、同一顺序平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四)遗产的概念:是公民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五)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他(承包经营权不能)

(六)继承权的接受: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明示和暗示,没有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七)继承权的放弃: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必须明示,应当继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不可转让

(八)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以及遗产

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具有强行性特点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义务也算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五)转继承: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的法律制度

(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性质不同(代位具有替补性质,转则连续发生两次继承),事实根据不同(死亡人顺序、时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代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转可以是任何合法继承人),适用范围不同(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可以发生法定也可以遗嘱)

(七)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照顾生活困难、权利义务一致、相互协商)

(八)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做的处分,或者对其身后事务所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

(二)特征: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约束,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被继承人没有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四)遗嘱的概念: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五)遗嘱的特征: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独立进行不用代理,死后生效

(六)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最具有证明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后面三个均要有 2 个以上见证人)

(七)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必须完全民事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九)遗赠的概念:指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十)遗赠的特征:单方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集体组织

(十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客体范围不同(遗赠必须在清偿完债务之后),行使方式不同(遗赠需在 2 个月内作出接收的表示),法律地位不同

(十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指遗赠人或受抚养人与受遗赠人或受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十三)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双方民事行为,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民事行为,具有优先性,抚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尊重被继承人意思,保留胎儿份额,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物尽其用,平等分配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保留必要份额,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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